安徽电气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章程(2023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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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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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电气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2023年修正

序言

安徽电气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成立于2003年6月,由始建于1981年的安徽电力职工大学和始建于1964年的合肥电力学校合并组建而成,是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一所专科层次的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2008年,学院通过安徽省教育厅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成为安徽省首批示范性高职院校。2010年,学院被教育部、财政部确定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骨干高职院校建设单位,2013年通过验收。2021年,学院通过教育部第三批现代学徒制试点验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学院教育事业,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全称为安徽电气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中文简称为安徽电院,英文全称为Anhui Electrical Engineering Professional Technique College,英文缩写为AEEPTC

第三条 学院法定注册地址为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大道56号。学院可视自身发展需要,依法依规开展校区建设。

官方网址为:http://www.aepu.com.cn。

第四条 学院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院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秉持以人为本、特色兴校、厚德重技、知行合一的办学理念,坚持立足行业、面向社会、培养高素质电力电气技术应用型人才的办学定位,努力实现办学规模适度、专业结构合理、就业前景良好、学院特色鲜明的发展目标。

第七条 学院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培养具有良好职业精神和创新创业能力的高素质电力电气技术应用型人才

第八条 学院具有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职能。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九条 学院业务由安徽省教育厅和上级公司共同管理。学院举办者支持学院依据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独立办学。

第十条 学院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任免学院负责人。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三)审批学院发展重大事项。

(四)依法管理学院办学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院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统筹学院办学经费,保障学院办学条件。

(三)支持学院建设、改革和发展。

(四)保护学院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学院依法依规享有下列权利:

(一)管理学院内部事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二)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依规合理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三)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制订人才培养方案;根据教学需要,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建设。

(四)制定学院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规定限额内设置教学、科研及党政职能部门。

(六)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七)依法合规管理、使用学院资产和经费。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贯彻上级单位决策部署,承担上级单位交办的教育培训任务。

(四)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六)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七)依法接受举办者、学院师生和社会监督。

(八)按照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学院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教育形式与专业

第十四条 学院主要办学形式为专科层次的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求,依法开展社会培训、技术服务,以及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第十六条 学院根据办学指导思想,面向行业、社会发展需要,遵循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围绕电力技术类、能源类、自动化信息类等学科门类设置专业,并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条件,依法依规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学院稳步推进专业建设,建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制定并实施专业发展规划。学院开展专业教学评估,常态化开展教学诊断与改进工作

第十七条 学院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专业教学活动,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深化教师、教材、教法改革,完善课程体系,改革教育教学模式,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改革考核和评价方式,加强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建设,依法确定和调整专业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全面推行学年学分制。

第十八条 学院通过入学教育、课程教学、专业实训、社会实践、顶岗实习等环节与渠道,加强对学生的专业培养与素质教育,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 学院根据企业人才需求,科学制定与企业岗位标准对接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选择和编写课程教材,并依据《课程标准》要求检查教学活动,考核学生成绩。

第二十条 学院建立教学运行监控评价体系,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督导室,引入第三方评价,实施学院高等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院依法对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毕业证书,对未完成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科学制定、实施年度招生计划、招生方案。

第二十三条 学院注重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师资队伍建设、专业规划、课程设置、教材开发、教学设计、教学实施、质量评价、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科技成果转化以及技术技能创新平台、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相关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建立合作机制,配备与专业种类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实训基地、教学资源,保障日常教学、学生活动及学院发展的需要。开展合作的,依法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第四章 党委

第二十四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安徽电气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坚持党委集体领导、院长负责、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的现代大学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院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学院党委全面领导学院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院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机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机构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加强党对教师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教师队伍建设正确的政治方向。

(九)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学院党委制定党委工作规则,并依据党委工作规则研究处理上述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学院党委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院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第二十七条 学院党委应当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方面优秀人才,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八条 学院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院党委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是学院党代会闭会期的领导机构。学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学院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院长办公会作出决定。学院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主持学院党委全面工作。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在特殊情况下,党委书记可委托党委副书记或党委委员临时召集并主持党委会。

党委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等,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议事规则并遵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安徽电气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纪委)是学院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学院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上级纪委在监督检查、纪律审查等方面强化对学院纪委的领导。学院纪委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院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五章 管理体制、组织机构

第三十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招生、就业、教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学院发展规划,制定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行业企业发展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五)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六)拟订和执行年度重大基本建设、经费预算方案,管理学院资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七)做好学院安全工作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向学院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等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群团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九)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学院行政工作依据学院行政工作规则研究处理上述事项。学院制定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决策管理办法,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会议由院长主持,参会人员一般为学院领导班子成员。

院长办公会对照相关示范文本,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议事规则并遵照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内部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依据学术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

(一)审定学院科研发展规划。

(二)评定科研成果,推荐申报科研项目和成果。

(三)审定学术标准与规程、学术道德规范等学术管理制度。

(四)评审、评议或推荐评审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和培养计划人选。

(五)受理学术争议,监督、检查和裁决师生员工的学术不端行为。

(六)法律法规审议、评定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院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能是:

(一)审议建议学院章程、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院长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校园建设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

(二)审议通过学院内部奖金分配、收益分配、教职工奖惩及其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方案、规定和办法,由院长颁布实施。

(三)审议决定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种福利金的使用、职工集体福利事项及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

(四)民主评议和监督学院各级干部,参与推荐学院后备干部等。

(五)其他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学院工会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上级工会和学院党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由学院工会负责。

第三十四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安徽电气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在上级团委和学院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团的章程独立负责开展工作,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规定限额内依法依规设置内设机构,明确职权职责配置,保障学院工作的有效运行。

(一)学院党政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和学院授权,对教学系部的教学、科研、学生教育及党建等工作履行指导、管理和服务职责。

(二)学院根据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的需要,由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研究决定,设置和调整教学系部。

第三十六条 教学系部是学院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管理单位,在学院办学过程中发挥主体作用,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系部根据学院规定和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制定学科专业发展规划。

(二)组织实施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活动。

(三)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四)组织开展教科研、学术建设及其他学术活动。

(五)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学院党委在学院二级机构(包括教学系部)设立党组织。二级机构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三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九条 学院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第四十条 学院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合规、合理、集约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学院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坚定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争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尊重和爱护学生。遵守学术规范,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

(三)合理使用学院资源,自觉履行聘约或岗位职责规定的任务,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接受学院对其教育教学质量的考核和监督。

(四)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传播先进思想,培育优秀人才。

(五)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 学院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七章 学生

第四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按规定程序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开展创新创业、发表学术成果、参加各类学术和技能竞赛活动。

(三)获得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及创新创业基金。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三)努力学习,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学生管理规定及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治理的机构,每年须召开1次。学生可基于共同兴趣爱好、成长成才需要,申请成立学生社团,经学院团委审批后依照学院有关规章开展活动。学生会组织是党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在学校党委领导、团委和地方学联组织指导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八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学院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五十一条 学生有违法行为或有大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违纪行为的,除国家依法给予刑事处罚或者治安行政处罚外,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十二条 学院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八章 财务、资产管理与后勤保障

第五十三条 学院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十四条 学院经费来源(收入)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五十五条 学院经费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和学院相关经费支出管理规定,严格支出标准,规范支出行为,加强财务审核,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十六条 学院按照收支平衡、量力而行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编制收入预算,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注重效益、勤俭节约的原则编制支出预算。

第五十七条 学院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学院在存续期间,依法拥有、管理和使用本院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本院资产。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对学院的资产进行日常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学院建立捐赠管理制度,受赠物品纳入学院资产账,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纳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院建立后勤保障制度、流程和标准,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加强智慧校园建设,搭建信息化建设、管理与服务平台,提升校务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第九章 校训、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校友会

第五十九条 学院校训为求真 崇善 守诚 躬行

第六十条 学院校徽图案采用图形与字母相结合的表现形式构成。蓝色外环上半圈内是学院中文全称,外环下半圈内是学院英文全称;中间由绿色变形人字越蓝色椭圆形和白色渐变线条构成的图形。校徽图案整体构成字母“A”是学院英文名称首字。(校徽图案)

第六十一 学院校旗为白色(色号0089d2)长方形旗帜(长与高之比为3:2,旗面尺寸分5种,分别为288厘米×192厘米、240厘米×160厘米、192厘米×128厘米、144厘米×96厘米、96厘米×64厘米),中央印有校徽中间部分图案,即:绿色变形“人字”跨越蓝色椭圆形和白色渐变线条构成的图形。图形下方是学院中英文全称。(院旗图案)

第六十二条 学院校歌是《播种光明》,王和泉作词,顾星城、陈敬堂作曲。

第六十三条 学院确定每年6月18日为校庆日。

第六十四条 学院建立校友会,学院校友包括曾在学院及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师生员工。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校友会会长由学院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院成立校友会工作办公室,制定校友会章程,对校友事务实行专人管理,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定期向校友通报学院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校友会议事规则按照学院校友会章程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学院在下列情况之一,应予分立、合并或停办。

(一)举办者提出分立、合并或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依法撤销、停办的;

(三)出现不可抗拒的意外事件致使学院无法继续办学的。

学院分立、合并或停办时清算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举办者协议对学院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学院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学院登记,公告学院终止。

第六十六条 学院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要求,成立由学院党政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学生代表、相关专家和主管单位人员组成的章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负责学院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工作。

(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履行以下审议审核程序:

1.章程制定和修改时采用多种形式公开征求举办者、教育主管部门、内设机构、教职工和学生代表的意见。

2.章程制定和修改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3.章程起草的主要问题和不同意见需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

4.章程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学院党委会审定,并征得举办者同意,由法定代表人签发,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章程需修订。

1.涉及学院登记事项内容变更的。

2.与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

3.举办者变更的。

4.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六十七条 学院章程是学院的基本规范,学院其他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